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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修改草案)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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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1: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2017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国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摄影事业繁荣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摄影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摄影艺术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开展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强行风建设和行业建设。

第七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摄影群体高端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摄影艺术家、杰出摄影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措施。

第八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摄影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努力促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摄影作品。

第九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重视事关摄影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摄影教育的规范化和摄影理论的系统化。助力摄影学科建设和摄影高等教育,为繁荣发展摄影事业提供学理性、专业化的支持。

第十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认真组织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摄影艺术节等评奖办节活动,建立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摄影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机制,提高金像奖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金像奖的导向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

第十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

第十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摄影界人士的团结,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组织和摄影界人士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摄影界的友好往来,推动中国摄影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十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摄影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影家协会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行)业摄影家协会、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完成中国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中国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中国摄影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评论、展览、教育、制作、组织管理、传播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或经有关途径推荐,报请驻会领导机构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驻会领导机构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驻会领导机构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摄影家协会权益,完成中国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业务指导,向中国摄影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摄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中国摄影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推荐新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中国摄影家协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我国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人士,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批,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讨论并决定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驻会主要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中国摄影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中国摄影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艺术发展。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国摄影家协会所属事业、企业等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国摄协。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中国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CHINA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PA”。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摄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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